Wednesday, October 14, 2009

幾句後話

關於那個我沒有做的「編輯決定」,還有點零碎話要說。請容我不討其煩的呻呻。雖然,我也希望我的部落,可以只講暢飲威士忌和鋼鍊劇情發展,而不是提及如此難受的事:

1)其中一個朋友安慰我的說法,就是即使敝公司沒有這樣做,也許也有其他公司「唔生性」,包括幾日後出街的某本周刊。也許,過幾天也是全行都會寫前僱員的全名和身份。

時間無法逆轉,這些理論無法證實。我只知道,我堅持星期日晚,向公司表示不滿,是正確的決定;與及,可惜,我孤掌難鳴。

2)我不認識「前僱員」本人。就連有沒有聽過其名字也只是「好像是呢」那種程度,連她長相怎麼樣都不知道;她過去的履歷,我的確星期日大約聽說過。

可是,無論她之前是不是前行家,我都會覺得,不應該向公眾披露她的具體身份。

我的考慮,絕對不是因為我跟她、或其他行家跟她有任何交情。純粹覺得如果公開她的身份這樣做,很有問題而已。理由之前那篇已經解釋過了。而從翌日絕大部份報刊都沒有這樣做而言,我當時的顧慮,不是沒有道理。只可惜......

3)不要跟我說甚麼:「公眾有知情權」、「報道中肯」,而非公開每一宗新聞提及的每一個名字不可。

我不是讀傳媒出身,工作多年,至今仍只是無title小記一名。但從小學三年級就睇報紙睇到大,本地正常報章的風氣,我還抓得住。

也許,甚麼當事人的名字,其本上都可以公開,在美國行得通。在這個小小的香港,我以為,也要考慮這樣做有沒有價值及需要、會不會影響到被開名的人。

有人竟然跟我將「前僱員」比擬做萊溫斯基,認為開名有理。捌開事件性質及嚴重性無法比較不談。在美國萊溫斯基可以生存得很好,還可以走出很多人追棒她當她明星般看待。這裡是香港。表面開放,其實很多想法都很保守。

例如,不幸地,本市一般人仍然覺得性暴力罪案受害人很羞家。(雖然,大家不會覺得被人打劫是很羞家的事。)

而且,條文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沒有court order不准開名,就非開名不可嗎?例如近期有起慘絕人寰的案件(我是故意不提案件詳情的),受害人的名字,確的沒有court order保護。可是,負責調查的警方案件主管也說,無辜捲入慘案的受害人不希望再提起傷痛經歷,說希望傳媒不要再報她的全名。為甚麼仍非要提受害人的名字不可?

對不認識事主的人來說,只是一個符號,但對認識的人來說,可能會令他們alert事主捲入這起慘案,然後給對方麻煩。在這個時候,別跟我說甚麼「如實報道才是大道理」。去你的!

4)也許,我需要為這件事而做心理輔導。

雖然,放假多做點運動,可能已經對心情大有幫助也說不定。

6 comments:

nikita said...

但將Lewinsky 爆出來的不是Linda Tripp 嗎?

無論怎都好,你有說過不,已做得好好,很多人會不敢說,甚至因分不清而不會說。

Ka Wah said...

盡已本份,問心無愧,便可以了,這樁事情上你毋須給自己太大壓力,記得報渣兜呀 ^^

diana said...

nikita:

那位朋友說法的重點,是萊溫斯基俾人公開咗身份,都無乜所謂。仲有機會成名之類,無問題。

都係一句,點可以將一般香港女性,跟那種女人比?

ka wah:

就算盡了本份,仍然無法力挽狂瀾,都好灰(口架)。

(我會諗,我當晚係唔係應該當場做低班老細?咁先叫算做盡了力?)

問題係,事件唔係涉及政客,而係一個普通人。從咁多同行會走來「問侯」這點來說,好明顯那個編輯決定真係唔多妥。點解當晚我點講,老細都唔肯聽?係唔係我唔夠說服力?

我都好想親口話俾「前僱員」知,我真係有盡力想保護佢嘅身份,但係班老細死到唔聽。

我不是覺得如果佢或她的朋友知道此事,就一定不會嬲我之類。只是想她知道,我的確盡晒力,亦認同佢至今自已可以控制到嘅處理手法。例如發公開信叫大家唔好開佢個名。不知道她作為前行家,會不會因此好過一點?不會認為現在的前線記者不知所謂。

渣兜?而家真係無心機理......你會報半馬嗎?

Anonymous said...

我想知道, 現在做得傳媒最高決層的, 是不是都十分抑壓的, 或甚至有點人格分裂.

Anonymous said...

大螞蟻,你無事罷。今天突然感受到你孤立無援的感受,雖然隔了幾條街。
但不知怎的,對一些世界話,感到難以接受。
ka fu lin

diana@bigantclimbing said...

四樓無名氏:

當你睇完公信報對事件的處理手法之後,你會覺得他們不單只是人格分裂。

嘉芙蓮:

有心啦,我仍在塵世,雖然未有耐睇得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