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多星期,除了身體連環出故障外,有一件事令我很煩惱。人已經很累,但腦海仍然non-stop繼續開動想到這件事。
其實,這陣子已經很多朋友和同行親口問過、以至「問候」過我,當然還有我所工作的機構。
可以說的,可以呻的部份,我都說了。可是要black and white的交代事件,說我想說的部份。我有猶豫。off the record、朋儕同事間一問一答是一回事;我自已寫出來,誰都可以看,又是另一回事。
可是,我還是決定說。特別是當連我請病假回老家吃頓飯,席間都因為事件而被家父「問候」的時候,(當然老爸不會對女兒講粗口)。
這只是我要說,及可以說的部份:
上星期日,我要跟進某議員先生被前僱員嚴重指控一事。其實議員的前助理是誰,行內人都心中有數。我即使從沒有跟對方接觸過,也聽過對方的名字。
可是,全行知道她是誰,是一回事,跟「讀者有沒有需要知道她確實是誰」,翌日見報是不是誰都可以identify那位是前僱員,是另一回事。
這件「看此是勞資糾紛而顯示有議員行為失當」一事,究竟前僱員的具體身份,需要令公眾知道嗎?只是「小薯仔」的我認為不。原因包括:她本身不是公眾人物,只是一名普通打工仔。對公眾來說,只需要知道是那一位議員可能出問題,而不是那位前僱員的詳細身份;事件涉及的指控,有可能令前僱員相當尷尬。誠然,沒有court order說不准公開她的名字,事件亦未必會引申成刑事案件。但,是不是只要法庭沒有下令,就甚麼都可以刊登?還有,直到當晚,她也沒有現身交代過事件。也許,將這件勞資糾紛曝光,跟本不是她的意願(無論原因是甚麼。僱傭關係鬧得再反,最後大家和解,條款保密不可以麼?很多民事案件都是這解決的),公開事件可能只是她某位「朋友」的主觀意願而己。是不是大家都要被她的「朋友」牽着鼻子走,她說甚麼就quote甚麼?
但我的上司們,認為有需要及堅持要公開前僱員的全名,與及她的履歷。我姑且引述後來在「社論」的部份解釋,就是公司認為涉及公眾利益,公眾有權知道。
對此,對,我持異議。星期日晚,我作為小薯仔一名,兩度向上司提出異議,希望他們再三考慮。第一次,我提出的理據之一,是:「我相信其他報章,對這種做法會很猶豫」。我不是在盛氣之下,跟老細吵架下提出理由。我只希望委婉地表達,希望老細三思這樣的做法是否理想。可是抗議無效。我不想引述會上我聽到甚麼回應,總之結論是維持原來的決定。
兩、三個小時後,我再跟上司表示抗議。理由是「樓上」都決定不會這樣做,也不會刊登會令人知道前僱員確實身份的內容。結果,我仍然無法力挽狂瀾。
還有一點,關於前僱員個人資料的部份,跟本不是我寫的。那是我的同事,按上司指示「必須要寫前僱員身份」而寫出來的。星期一見報的時候,我跟同事所寫的內容合併成一段。然後發現,敝公司是全行惟一一間採取這樣的「編採決定」。不管如何,同行很容易就找到我的頭上,一再要求我解釋,究竟我怎能這樣做,有沒有想過這樣會帶來甚麼後果?亦有同行撰文表示不齒。
其中印象最深的,是某行家打來道:「你們這樣做,我們整間newsroom都在x你們。但當老細知道你們這樣搞法,就話:「既然佢地都出咗,我地都要出」,然後就叫我找那位前僱員的照片......這正是我最擔心的情況。結果惡夢成真,星期二,又多幾間跟隨這種「編採決定」。
星期一晚,我忍不住問一位星期天沒有上班的老細:「如果翌日其他報章所做的,跟我當初建議的一樣,這是顯示我的關注有道理,還是你會覺得我們才正on 9?」
沒有答案。或者應該說,上司仍然認為,那樣的編採決定才是正確的。
我這樣講出來,其實兩面(甚至更多面)不討好。外面的人會認為,我只是為自已開脫;公司亦不見得會歡迎有下屬對其英明的編採決定公開表達異議;對於那位前僱員來說,更是無補於事;而且,我亦不見得會省卻甚麼麻煩。下次工作時遇到行家,仍然會有人繼續問候我,及我所任職的機構。
我只是,想寫我認為應該要寫的,報道應該要報道的。當初入行的時候,就是抱着這樣的希望,到現在仍然是一樣。
雖然,這樣的夢想,跟現實的情況,老是不一樣。